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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纯粹理性之法规

理性在其纯粹使用中一无所成就,且须训练以抑制其放纵而防免其由放纵所生之欺诈,此实使人类理性感受屈辱者也。顾在另一方面,若见及理性自身能够且必须实行训练,以及非强使其服属任何外来的检察,又若见及所强加于其思辨的使用上之限界,亦复制限其所有一切论敌之伪辩的僭妄主张,以及使彼能抵御一切攻击,保持“以前过分要求中之所可留存者”,则自必能使理性意气复振而获得自信。一切纯粹理性之哲学,其所有最大(或为唯一的)之效用,仅为消极的;盖哲学非用为扩大理性之工具,而仅为制限纯粹理性之训练,且其功效不在发见真理,仅有防免误谬之寻常劳绩耳。

但必须有——属于纯粹理性领域其所以发生误谬仅在误解,但实际上仍为理性努力所欲趋向之目标之——积极的知识之某种源泉。否则如何能说明吾人终难抑止务欲在经验限界以外寻求坚固立场之愿望?理性预感有对于彼具有极大价值之对象。但在遵循纯粹思辨之途径欲以接近此等对象时,此等对象即隐匿无踪。大抵理性可在仍留存于彼仅有之其他途径中,即实践的使用中,期望有较大之成功。

我之所谓法规,乃指“某种知识能力正确使用所有先天的原理之总和”而言。故普泛的逻辑,在其分析的部分中,乃普泛对于悟性及理性之法规,惟仅关于其形式,而抽去一切内容。先验的分析论,亦同一显示其为纯粹悟性之法规;盖惟悟性能有真实之先天的综合知识。但在无知识能力之正确使用可能时,则无法规。顾如以前所有之证明所说明者,由纯粹理性在其思辨的使用中而来之综合知识,乃完全不可能者。故关于理性之思辨的使用,并无法规;盖此种使用完全为辩证的。一切先验的逻辑,在此一方面,纯为训练。是以若有纯粹理性之任何正确运用,则在此种事例中必有其使用之法规,故此种法规非处理理性之思辨的使用,乃处理理性之实践的使用者。吾人今将进而研讨此种理性之实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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