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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卷  汪大尹火焚宝莲寺(4)


  这篇审单一出,满城传诵,百姓尽皆称快。往时之妇女,曾在寺求子,生男育女者,丈夫皆不肯认,大者逐出,小者溺死。多有妇女怀羞自缢,民风自此始正。 各省直州府传闻此事,无不出榜戒谕,从今不许妇女入寺烧香。至今上司往往明文严禁,盖为此也!后汪大尹因此起名,遂钦取为监察御史。有诗为证:子嗣原非可 强求,况于入寺起淫偷。
  从今勘破鸳鸯梦,泾渭分源莫混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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